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62条规定香港特区法律执业者、澳门特区执业律师通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粤港澳大湾区律师执业考试,并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可以在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 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从事规定范围的法律业务。考试报名条件、申请执业程序、执业范围等事项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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