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一网络消费者合同纠纷遭一二审驳回 检察院抗诉高院撤销指令再审

       众鸣新闻记者成杰 陈军

       早期的2021年2月,众鸣新闻记者曾关注过贵州的网络消费者李维海与拼多多平台深圳市宝达强商贸有限公司商家(下称宝达强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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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受访者供图)

       2020年5月期间,李维海在拼多多平台宝达强公司经营的“宝达强床上用品专营店”、“宝达强箱包皮具专营店”、“宝达强家居日用专营店”等店铺共计下单购买15件各不相同的商品,支付费用23720 元,约定收货地址为贵州省凯里市,付钱后商家一直没有发货也没有收到订单对应的货物及相应的发票。李维海认为店家收款不发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涉嫌构成欺诈行为。多次协商处理宝达强公司电话不回,后来发现商品下架,维权无门遂向凯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宝达强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退还货款23720元同时赔偿71160元并承担诉讼费和保全费。

       凯里法院审理认为:李维海在网上购买产品后短时间内在法院起诉,希望获取数倍消费金额的赔偿,李维海的购买行为与正常的生活消费习惯不相符,明显存在以牟利为目的不应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另外,李维海可以直接在购物平台上申请退款而无需提起诉讼占用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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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中院再审裁定结果(受访者供图)

       2020年6月10日,凯里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李维海的起诉。李维海不服向黔东南中院提出上诉,二审裁定维持原裁定。值得一提的是,2021年6月1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李维海的再审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黔东南中院再审。2021年12月17日,黔东南中院再审裁定维持其终审裁定。

       2025年8月26日,众鸣新闻记者从李维海处获悉,凯里法院一审驳回其对宝达强公司的起诉、黔东南中院终审和再审维持的合同纠纷,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撤销原一审和终审、再审裁定,指令凯里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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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通知(受访者供图)

       相关裁定书内容显示:2025年2月5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李维海与宝达强公司的合同纠纷符合法律规定,向贵州省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5 年 4 月 11 日,贵州省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2025 年 7 月 25 日公开开庭审理。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首先,李维海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受理条件。李维海因购买商品未收到货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返还价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民事诉讼案件受案范围。其次,李维海的诉讼请求难以通过其他途径实现救济。一方面,李维海作为买受人,在未收到货认为受到欺诈的情况下,其选择民事诉讼维权符合法律规定,申请平台退款或申请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等并非法律规定的诉讼前置程序,裁定驳回李维海的起诉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另一方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宝达强公司通过假借他人的发货单将李维海 12130 元购物款转走,现该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已闭店,李维海无法通过平台申请退款挽回损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管局向李维海出具《答复意见》也载明,宝达强公司未在注册地址经营,市场监管部门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并建议李维海走司法途径处理,李维海的相关损失客观上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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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再审裁定结果(受访者供图)

       贵州省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李维海因购买商品未收到货提起诉讼, 请求解除合同,返还价款并支付惩罚性赔偿,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审以李维海的诉讼行为完全是假借打假的名义,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实现其不正当的牟利目的行为,裁定驳回李维海的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2025年8月20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撤销凯里法院原一审裁定及黔东南中院的终审驳回裁定和再审裁定,指令凯里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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